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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5-18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创新活动,促进研究生科技成果的转化,激励具有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工程实践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在全校范围内倡导创新精神,营造创新氛围,特设立“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为规范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应遵守学校科技、财务和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学校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科技创新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一定的科技含量。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的科技成果可以成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内容,可以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国家、省、市、学校的各类科技竞赛。

第四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研究生处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申报、评审、立项、监督、财务、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资助或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与立项

第六条创新基金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创新性,实用性,独立性,及时性,鼓励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

第七条创新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凡在校研究生在其毕业一年前均可申报。

第八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者可以是1 人,也可以集体申报,但应确定1 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的申报必须征得导师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为项目监护人。

第九条创新基金的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探索类项目和特殊项目三种:一般项目:该类项目有一定科技含量和研究难度,具有明确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成果以成品、样机、软件为主。该类项目的周期不得超过1 年。探索类项目:该类项目有高科技含量和技术难度,具有高成长性、明确的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潜力,成果以论文、成品、样机、软件为主,并获准申请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该类项目的周期1~2 年,对于超过1 年的项目应写明第1 年所能完成的中期成果。特殊项目:该项目包括策划、调研类项目,成果转化类项目。策划、调研类项目:指对某企业、事业项目的策划,或对社会、行业的调查,该类项目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以某企业部门、事业部门采纳的证明,以及策划方案报告书,或调查分析报告书为主;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对已有的成果进行转化的论证和研究。

第十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在每年10 月份进行,项目负责人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各学院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项目管理工作组将申报的项目按项目类型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作组根据拟资助的项目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公示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两次拨付制度,项目正式立项后拨付资助总额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总额的40%。

第十四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导师负责,经费应按照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所有有效票据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导师签字、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报销的截止日期为项目结题后半年内,逾期项目经费作废。

第十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与所申报项目相一致的必要元器件、耗材,第二篇公开发表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信息查询费,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维修费用、研究生本人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励经费等。下列费用不在本资助的范围之内:电话费,餐费,饮料,异地(跨市)差旅费,办公用品,各种劳务费、复印费、书籍费,固定设备等。

第十六条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一万元。拨款数额及拨款次数,按立项协议执行。项目的节余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或导师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对于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停止其资助,并根据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的导师返还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的经费;对于终期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视其情节,由项目负责人的导师返还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受资助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应书面报研究生处批准,停止经费资助。因自费出国,或未经研究生处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返还已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对进展缓慢、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视情节可停拨资助经费或退还资助经费;对优秀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申请增加资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两次报告检查制度,每年6 月20 日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提交《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报告》,由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轮研发工作。进入下一轮研发工作的课题组,应在项目申请完成之日前向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提交《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由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终期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进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向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汇报项目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成果、所遇困难、后期计划、主要人员变动等情况。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所需的小型设备须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批准后方可购买,产权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项目结束后,设备移交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使用。

第二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指导和支持项目的开发、运作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对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四条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时应向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提交《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验收。结题验收主要以申请人现场进行项目成果演示、答辩、专家组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时专家应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每年组织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项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应会同科研部门和产业转化部门积极支持成果的转化,包括继续接受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申报,促使项目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对于卓有成效、有潜力的创新基金项目可以免审直接进入下一轮的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并加大支持力度,促使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创新基金项目因故延后、撤销或终止,须上交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处项目管理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若提前毕业,应在结题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应积极参加学校、省市、国家、国际的各类科技竞赛,对于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第三十条创新基金项目在申报的专利、成果或发表的论文中,必须以武汉工程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NO:xxxxxx,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字样,英文字样“NO:xxxxxx,Supported by Graduate Innovative Fund of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报销范围:理工科:与所申报项目相一致的必要元器件、耗材,资助项目发表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信息查询费,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维修费用、课题组成员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文科:资助项目发表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信息查询费,资料打印复印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30%),课题组成员调研往返车费(限1 次),资料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课题组成员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报销流程如下: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报销单——将符合规定的费用发票按照财务规定贴好——经项目指导教师审核并在每张发票背面或报销单左上角签字——研究生处305 室肖老师处审核——研究生处301 室叶处长签字——财务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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